标签图样范例 :芦荟矿物晶[产品名称]
实际标签图
 
产品标识内容
产品图片
产品标识内容

本品是以芦荟提取物、油菜花粉、蜂皇浆粉、果糖、三氯化铬、乳酸镁、乳酸锌、磷酸三钙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经功能试验证明,具有免疫调节的保健功能。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QS442006010247
[卫生许可证号] 
 GD·FDA健证字[2005]第2000S0128号
[产品标准号] Q/WMRY 04
[保质期] 24个月
生产日期及批号:见瓶底或下示
    例: 20050801(生产日期)
        
 10420615(生产批号)

[主要原料] 芦荟提取物、油菜花粉、蜂皇浆粉、果糖、三氯化铬、乳酸镁、乳酸锌、磷酸三钙

[功效成份及含量]
10-羟基-α-癸烯酸≥0.15%
维生素C≥600mg/100g
钙(以 Ca 计)≥ 400mg/100g
锌(以Zn计)≥0.1mg/100g

[保健功能] 免疫调节
[适宜人群] 年老体弱、免疫力低下者
[不适宜人群] 孕产妇、哺乳期妇女、慢性腹泻者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每日两次,每次5g,冷开水冲饮, 勿用金属杯匙。浓淡随意。
[贮藏方法] 密封、置阴凉干燥处
[注意事项]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食用本品后如出现明显腹泻,请立即停止食用、有过敏史者慎用。

 
解读项目之[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QS442006010247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3项具体制度:

(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这就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

(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项规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安全质量关。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做,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什么叫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链接
《目前哪些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链接
 
解读项目之[卫生许可证号]

[卫生许可证号] GD·FDA健证字[2005]第2000S0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第13号--链接

方法提示:编辑-查找-查找内容请输入“完美”---点击“查找下一个”。

《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办事指南--全文--链接

 
解读项目之[产品标准号]
[产品标准号] Q/WMRY04 = Q/代表企业标准WMRY是企业代号、04是顺序号。(2005-06-03以前生产的“芦荟矿物晶”,其[产品标准号] Q/WMRY04-2002在法规的允许下,目前的版本省略“年代号-2002,详细条文解读请参阅下述《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第 5.1.7条)。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5.1.7条[产品标准号]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5.1.7 产品标准号(摘录--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出版信息--链接)

产品标准号是强制标示内容之七。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业执行标准的标示规定。国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示执行的标准,这是向消费者承诺产品达到的质量水平;同时也是向监督检查机构提供监督检查的依据。企业生产的产品执行哪一项标准,就在食品标签上标示哪一项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包括企业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代号GB5408.1-1999(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 QB/T2438-1999”(行业标准:植物蛋白饮料杏仁乳(露))中“GB”、“QB/T”。顺序号指“GB5408.1” 、“QB/T2438”中的“5408.1”、“2438”。年代号(1999)可以不标示。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标准化基本知识--链接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办事指南--全文--链接
例:《芦荟矿物晶检验报告》链接
 
解读项目之[保质期]
[保质期]24个月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7条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解读项目之[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 20050801 = 标示产品的具体生产日期:即2005年8月1日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5条 [生产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解读项目之[生产批号]
[生产批号] 10420615 = 是企业作为产品生产过程控制识别、追溯、仿冒的代码,企业自定编码方式,并不一定依数字大小排序。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5.3.1条 [批号]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解读项目之[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 芦荟矿物晶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标签与说明书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第六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主要原(辅)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注意事项等。

第六十九条  保健食品命名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通用名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

第七十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品牌名可以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或其他名称;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其表述应规范、准确。

 
解读项目之[规格]
[规格] 净含量:132克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5.1.4.2.b条 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 kg(千克)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解读项目之[主要原料]
[主要原料] 芦荟提取物、油菜花粉、蜂皇浆粉、果糖、三氯化铬、乳酸镁、乳酸锌、磷酸三钙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第5.1.2 .1.3 条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解读项目之[功效成分及含量]
[功效成分及含量] 10-羟基-α-癸烯酸≥0.15%、维生素C≥600mg/100g、钙(以Ca计)≥ 400mg/ 100g、锌(以Zn计)≥0.1mg/100g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第三条 [功效成分] 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附件)5.1条 所有功效成分均以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的保健食品计算其实际含量,实际含量可以用平均值表示,也可以用含量范围表示。实测值的允许偏差范围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
 
解读项目之十一[保健功能]
[保健功能] 免疫调节
保健食品功能分类卫生部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链接
1 、免疫调节 2 、调节血脂 3 、调节血糖 4 、延缓衰老
5 、改善记忆 6 、改善视力 7 、促进排铅 8 、清咽润喉
9 、调节血压 10 、改善睡眠 11 、促进泌乳 12 、抗突变
13 、抗疲劳 14 、耐缺氧 15 、抗辐射 16 、减肥
17 、促进生长发育 18 、改善骨质疏松 19 、改善营养性贫血 20 、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
21 、美容 ( 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和油份 )
22 、改善胃肠道功能 ( 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作用 )
 
解读项目之十二[适宜人群]
[适宜人群] 年老体弱、免疫力低下者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附件1) 第7.1条 适宜人群的分类与表示应明确。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卫生部对保健食品说明书的规范要求》第(六)条4项 免疫调节类:年老体弱、免疫力低下者说明--链接
 
解读项目之十三[不适宜人群]
[不适宜人群] 孕产妇、哺乳期妇女、慢性腹泻者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附件1)第7.2条 当保健食品不适宜某类人群时,应在“适宜人群”之后,标示不适宜食用的人群,其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卫生部对保健食品说明书的规范要求》第(七)条 [不适宜人群] 说明 -- 链接
 
解读项目之十四[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每日两次,每次5g,冷开水冲饮,勿用金属杯匙。浓淡随意。
《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5.3.2条 [食用方法]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每餐)食用量、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解读项目之十五[贮藏方法]
[贮藏方法] 密封、置阴凉干燥处
《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5.1.6.2条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政策法规-- 全文--链接
 
解读项目之十六[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食用本品后如出现明显腹泻,请立即停止食用、有过敏史者慎用。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卫生部对保健食品说明书的规范要求》第(十)条 [注意事项]说明--链接
 
参考资料—政策法规
全国性食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规网--链接
更新日期:200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