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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图样范例 :芦荟矿物晶[产品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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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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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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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是以芦荟提取物、油菜花粉、蜂皇浆粉、果糖、三氯化铬、乳酸镁、乳酸锌、磷酸三钙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经功能试验证明,具有免疫调节的保健功能。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QS442006010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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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料] 芦荟提取物、油菜花粉、蜂皇浆粉、果糖、三氯化铬、乳酸镁、乳酸锌、磷酸三钙
[保健功能] 免疫调节 |
| 解读项目之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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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QS442006010247 | |
|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3项具体制度:
(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这就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 (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项规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安全质量关。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做,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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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项目之二:[卫生许可证号] |
[卫生许可证号] GD·FDA健证字[2005]第2000S0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第13号--链接) 方法提示:编辑-查找-查找内容:请输入“完美”---点击“查找下一个”。 |
| ◆《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办事指南--全文--链接 ) |
解读项目之三:[产品标准号] |
| [产品标准号] Q/WMRY04 = Q/代表企业标准、WMRY是企业代号、04是顺序号。(2005-06-03以前生产的“芦荟矿物晶”,其[产品标准号] Q/WMRY04-2002,在法规的允许下,目前的版本省略“年代号”-2002,详细条文解读请参阅下述《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第 5.1.7条)。 |
|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5.1.7条[产品标准号]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 |
5.1.7 产品标准号(摘录--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出版信息--链接) 产品标准号是强制标示内容之七。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业执行标准的标示规定。国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示执行的标准,这是向消费者承诺产品达到的质量水平;同时也是向监督检查机构提供监督检查的依据。企业生产的产品执行哪一项标准,就在食品标签上标示哪一项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包括企业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代号”指GB5408.1-1999(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 QB/T2438-1999”(行业标准:植物蛋白饮料杏仁乳(露))中“GB”、“QB/T”。“顺序号”指“GB5408.1” 、“QB/T2438”中的“5408.1”、“2438”。年代号(1999)可以不标示。 |
|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标准化基本知识--链接) |
|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
| ◆《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办事指南--全文--链接 ) |
| 例:◆《芦荟矿物晶检验报告》(链接) |
解读项目之四:[保质期] |
| [保质期]24个月 |
|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7条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
解读项目之五:[生产日期] |
| [生产日期] 20050801 = 标示产品的具体生产日期:即2005年8月1日 |
|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5条 [生产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
解读项目之六:[生产批号] |
| [生产批号] 10420615 = 是企业作为产品生产过程控制识别、追溯、仿冒的代码,企业自定编码方式,并不一定依数字大小排序。 |
|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5.3.1条 [批号]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
解读项目之七:[产品名称] |
| [产品名称] 芦荟矿物晶 |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标签与说明书(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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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项目之八:[规格] |
| [规格] 净含量:132克 |
|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5.1.4.2.b条 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 kg(千克)(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
解读项目之九:[主要原料] |
| [主要原料] 芦荟提取物、油菜花粉、蜂皇浆粉、果糖、三氯化铬、乳酸镁、乳酸锌、磷酸三钙 |
|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第5.1.2 .1.3 条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 (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
解读项目之十:[功效成分及含量] |
| [功效成分及含量] 10-羟基-α-癸烯酸≥0.15%、维生素C≥600mg/100g、钙(以Ca计)≥ 400mg/ 100g、锌(以Zn计)≥0.1mg/100g |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第三条 [功效成分] 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附件)5.1条 所有功效成分均以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的保健食品计算其实际含量,实际含量可以用平均值表示,也可以用含量范围表示。实测值的允许偏差范围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 |
解读项目之十一:[保健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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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功能] 免疫调节 | ||||||||||||||||||||||||||||
| ◆保健食品功能分类 (卫生部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链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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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项目之十二:[适宜人群] |
| [适宜人群] 年老体弱、免疫力低下者 |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附件1) 第7.1条 适宜人群的分类与表示应明确。(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
| ◆《卫生部对保健食品说明书的规范要求》第(六)条4项 免疫调节类:年老体弱、免疫力低下者(说明--链接) |
解读项目之十三:[不适宜人群] |
| [不适宜人群] 孕产妇、哺乳期妇女、慢性腹泻者 |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附件1)第7.2条 当保健食品不适宜某类人群时,应在“适宜人群”之后,标示不适宜食用的人群,其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
| ◆《卫生部对保健食品说明书的规范要求》第(七)条 [不适宜人群] (说明 -- 链接) |
解读项目之十四:[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
|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每日两次,每次5g,冷开水冲饮,勿用金属杯匙。浓淡随意。 |
| ◆《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5.3.2条 [食用方法]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每餐)食用量、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
解读项目之十五:[贮藏方法] |
| [贮藏方法] 密封、置阴凉干燥处 |
| ◆《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5.1.6.2条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政策法规-- 全文--链接) |
解读项目之十六:[注意事项] |
| [注意事项]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食用本品后如出现明显腹泻,请立即停止食用、有过敏史者慎用。 |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政策法规--全文--链接) |
| ◆《卫生部对保健食品说明书的规范要求》第(十)条 [注意事项](说明--链接) |
参考资料—政策法规 |
| ◆全国性食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规网--链接) |
| 更新日期:2006-01-06 |